國家對于財政補助收入的相關規定
國家對于財政補助收入的相關規定:
1、事業單位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國家對財政補助收入和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一般不予調整.但是,上級下達的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非財政補助收入部分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由單位自行調整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2、財政補助收入只能用于安排事業支出,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含預算外資金收入)、和其他收入也應用于安排事業支出,另有規定的除外.專項資金安排的支出項目,應作詳細說明.
3、事業單位需用非財政補助收入(包括預算外資金)安排自籌基本建設的應按程序立項報批.對收入預算,應明確核定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含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收入)、經營收入等各項收入指標.
4、預算外資金收入,應按照預算內、外資金結合使用的要求,與財政補助收入一并核定,統一下達.其數額應結合事業單位財務收支狀況、事業單位納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及按規定實行結余上繳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數額確定.
5、財政補助收入和預算外資金收入應首先用于工資等人員支出以及必不可少的業務和設備購置開支.必須指定支出用途的,財政部門在核批事業單位收支預算時,應予以明確.對非財政補助收入大于支出較多,實行收入上繳辦法的事業單位,應核定其上繳上級支出數額.
6、事業單位在預算執行中要嚴格控制各項支出.各項支出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部門財務規章規定的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不得隨意改變資金用途和支出規模.財政補助收入和預算外資金收入有指定用途的,應按規定的支出項目開支.
7、事業單位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國家對財政補助收入和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收入一般不予調整.但因為上級下達的計劃有較大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者減少支出,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事業單位可以報請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調整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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