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大地震后,幾萬遇難者的銀行存款和貸款,最終如何處理的
在大自然面前,我們都是渺小的;在巨大的自然破壞力前,我們都是無力的。唯一能拯救自己的,除了方舟,更重要的是我們自己,是我們天性中光輝燦爛的人性,是為了親人和朋友不惜付出一切乃至生命的英勇。
——電影《2012》
2008年5月12日,一場八級大地震突然降臨,無數同胞因此家破人亡、流離失所。據不完全統計,在汶川地震中約有六萬九千多人遇難,一萬七千多人失蹤,地震給國家造成的經濟損失則高達八千多億。即便到了距汶川地震已過去十四年的今天,這場災難帶給中國人的痛楚也難以消除。
好在地震發生后,國家迅速組織救災行動和災后重建任務,而全國人民也團結一心,同胞們紛紛響應國家號召,竭盡所能向災區捐款捐物,甚至直接抵達災區,成為了光榮的志愿者。
如今的汶川縣在社會和政府的支持與幫助下早已克服重重困難完成重建,當地居民的生活也都重新步入正軌。
災后重建工作雖已完成,但那些在地震中不幸遇難或失蹤的人們卻是永遠也回不來了。
存款處理
銀行存款是人們最常用的一種儲蓄金錢的方式,而我國《繼承法》規定,個人儲蓄屬于個人財產,銀行和存款人之間屬于借貸關系。
所以客戶存錢進銀行可以理解為暫時將錢交由銀行保管,也可以說是銀行對存款人負債。客戶存款后,銀行就獲得了這些存款的使用權,并需要相應向客戶支付一定利息。
當確認存款所有人的死亡事實后,存款便會轉變為遺產,然后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繼承或是充公。
關于死者存款的處理,在不同的情況下有相對不同的規定。
1、確認死亡人口的存款處理
首先是最直接的情況,死者生前經過財產公證,有明確遺囑且指定繼承人在世,那么存款就應該按照遺囑繼承分配。
不過地震中的遇難者不能未卜先知,絕大多數人應是沒有留下遺囑的,如果沒有遺囑也沒關系,那就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的先后順序進行分配。
有了法定繼承人,那存款處理起來就很簡單了,只要相應繼承人出具死者的死亡證明、公證書、有效的親屬關系證明如戶口本、結婚證等便可認領屬于自己的遺產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若在繼承人在規定時間內沒有辦理相關手續,那死者在銀行的存款可能會被收歸單位所有或國有。
這時可能就有人覺得銀行做法有些不厚道了,因為銀行是不會主動聯系存款繼承人的,而繼承人找到銀行要存款的時候卻要出具一大堆證明,繼承人因證明不足無法認領遺產的例子比比皆是。
但銀行的這種處理方式其實也不是不能理解,因為銀行其實根本不知道儲戶是否還健在,并且要想找到存款的所有人及其親屬需要耗費相當大的精力,即便找到了,也很難確定誰才是正確的法定繼承人,而銀行是無權擅自決定繼承人的。
或者說,銀行如果不設置足夠高的門檻要求,那要是今天把遺產交付出去了,明天又出現一個“繼承人”要怎么辦,銀行又要對此負責。
此外,充公的那部分存款也不歸銀行所有,而是被國家收取并多用于災后重建或其他公共事業,所以我們應當理性看待銀行對遇難者存款的處理。
2、失蹤人口的存款處理
另一個情況就棘手一些了,前面說到判定存款是否成為遺產的必要條件是確認存款所有人已經死亡,可在地震中失蹤的那部分人,我們即便知道他們是兇多吉少了,也無法按照正常處理遺產的方式去處理他們的財產,因為其親屬沒有辦法證明他們已死。
也就是說,失蹤人口的財產無論有無繼承人,都沒辦法被繼承領取,直至失蹤人口找回或有證明認定失蹤人口死亡。
這種情況下,銀行會先繼續保存這部分存款,如果在規定時限內失蹤人口未歸或無法認定失蹤人口死亡,那么這些錢也將收歸國有。
不過實際上,大多數死者家屬如果持有死者銀行卡或存折并知曉其密碼,便可直接前往銀行取出存款,以上所說的只是規范處理程序。
貸款處理
除了銀行存款之外,另一個飽受爭議的問題就是死者的貸款繼承處理了。根據《繼承法》有關規定,繼承人繼承遺產時還要清償被繼承人生前遺留的稅款和債務,不過需要繳納的錢是以實際繼承的遺產價值為限的,如果欠款高于遺產價值的話,那多出來的欠款繼承人可以自愿償還,也可以選擇不償還。
也就是說在我國,如果繼承人選擇繼承死者債權,那同時就要繼承其債務。另外,貸款人貸款的用途也會影響繼承人的還款義務,如果這些貸款是用在家庭生活中的話,那么所有的家庭成員都有償還貸款的義務,除非你有證據舉證自己沒有使用過這筆貸款。但要是這貸款是貸款人為達成個人目的所借貸的話,繼承人是沒有義務幫他還。
而失蹤人口的貸款則同其存款一樣不允許繼承,如在規定時間內失蹤人未找回的話,那么他之前的貸款就會被國家進行核銷處理。人們對于死者生前貸款處理的爭議點無非就是法定繼承人需要繼承死者貸款,繼續承擔還債責任這點。
許多人可能覺得,錢是死者借的,死者享受了借款帶來的好處卻要后人買單,而且從不主動聯系存款繼承者的銀行還會非常積極地去找到貸款者親屬要求還錢,這對死者親屬來說相當不公平。
可要知道,公平從來都是相對的,而利弊也通常是共生的。關于財產繼承,有人會留下存款,那就還會有人留下貸款,不可能只讓大家拿好處,而讓銀行一直做冤大頭吧。而且銀行不主動聯系儲戶是因為其根本不知道儲戶是否死亡,但貸款是需要周期性還款的,誰沒有按時還錢銀行很快就能察覺。
房貸問題
那么在房屋已經損壞,購房者無法繼續居住的情況下,房貸是否還需要償還呢?一般來說,是要繼續還。
我國《物權法》規定:因地震而毀損的房屋,房子就不再作為擔保的抵押品了。但是按照《合同法》規定,按揭人和銀行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還是應該繼續履行的,只不過變成了沒有抵押的普通借款合同而已。
所以在銀行那里,貸款人與銀行之間的債務關系是不會因抵押物消滅而消失的,不論房屋還在不在,房貸肯定是跑不了的。
第一種情況:有繼承人和遺產,則遺產將優先還清銀行債務,然后再進行繼承分配。
第二種情況:有繼承人但沒有遺產,這種情況下銀行其實是沒有權力要求繼承人償還房貸的,銀行只能核銷房貸。
第三種情況是沒有繼承人但有遺產,那遺產會先用來還貸款,還不清的部分依舊由銀行核銷;第四種情況是沒有繼承人且沒有遺產的,銀行同樣也只得核銷貸款。
房屋若還能正常使用的話,銀行要求繼續還貸也是合情合理,可要是這房子因地震成了危房或是直接化為一片廢墟,那這房貸對于身心俱疲的災區同胞們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
好在我國在處理重大災情問題上還是非常人性化的,特殊時期會制定相應的特殊政策。考慮地震帶給當地居民的負面影響,國家會視情況給予了受災者一定的還貸優惠。
地震剛發生沒多久,國家就緊急下發通知,要求銀行不得對因災難無法按時還款者催收催繳貸款,也不能對其罰息或做不良信用記錄。
若是貸款人在地震中遭遇如傷殘之類重大損傷以致無力償還貸款,國家還會酌情讓銀行對這些災民的貸款進行核銷處理。
不論是十四年前發生的汶川大地震,還是我們如今還正在面臨的新冠疫情,事實告訴我們,面對災難,國家從來都能夠迅速做出有效的應急處理。我們雖不能抵抗天災,但卻能在國家和同胞們的幫助下快速逃離地獄,建立新的美好家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