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重處罰涉老涉未成年套路貸
今日,全國掃黑辦召開的首次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首次明確界定“套路貸”,總結了五類實踐中“套路貸”的常見犯罪手法和步驟,同時要求依法嚴懲“套路貸”犯罪。
最新司法意見還要求從重處罰針對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對象施行的犯罪行為。與此同時,在案件管轄上,意見還要求其他地方公安機關對公民扭送、舉報的“套路貸”犯罪案件,應立即受理并移送。
《意見》自今天起施行。
“兩高兩部”首次明確界定套路貸
最高法網站公布的《意見》全文顯示,該《意見》重點從主客觀兩方面揭示了“套路貸”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實的本來面目。
《意見》明確:
“套路貸”是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意 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并借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采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 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作為違法犯罪活動,套路貸與民事借貸關系存在本質區別。民間借貸的出借人是為了到期按照協議約定的內容收回本金并獲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 的,也不會在簽訂、履行借貸協議過程中實施虛增借貸金額、制造虛假給付痕跡、 惡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行為。
貸3000元15個月后要還69萬、網貸1500元三個月后欠款55萬、欠2萬后虛增債務285倍至570萬……近兩年來這種新聞頻頻曝光,顯示出“套路貸”的猖獗。
從過往案例看,這些案件絕大多數符合今天兩高兩部界定的“套路貸”特征。即以民間借貸為幌子,承諾無抵押快速放貸,通過“虛增債務”“制造銀行流水痕跡”“脅迫逼債”等各種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財物。
2016年12月,上海閔行警方破獲以張曉峰為首的“套路貸”犯罪團伙案件。此案被害人陸某原本借款20萬元,卻被犯罪團伙以“行規”為由要求簽下金額高達50萬元的借條。當拿到20萬元的借款后,又被以索要“中介費”、“手續費”為由強行拿走18萬元,導致陸某實際得款僅2萬元。
之后,因無力償還張曉峰索要的50萬元借款,陸某又被另一犯罪團伙以層層“轉 單平賬”的方式,將債務虛增至570萬元,犯罪團伙還通過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企圖霸占被害人陸某的兩套房產。此案中,被害人陸某的債務在短時間內被虛增285倍,是迄今為止破獲的“套路貸”案件中債務虛增比率最高的一起案件。
以“小貸公司”“網絡借貸平臺”等名義對外宣傳
文中總結了五類實踐中“套路貸”的常見犯罪手法和步驟,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造民間借貸假象、制造虛假資金走賬流水痕跡、故意制造違約、惡意壘高借款金額以及暴力催債。
2、制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按照虛高的“借貸”協議金額將資金轉入被害人賬戶,制造已將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銀行流水痕跡,隨后便采取各種手段將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資金收回,被害人實際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貸”協議、銀行流水上顯示的錢款;
3、故意制造違約或者肆意認定違約。往往會以設置違約陷阱、制造還款障礙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違約,或者通過肆意認定違約,強行要求被害人償還虛假債務;
4、惡意壘高借款金額。當被害人無力償還時,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安排其所屬公司或者指定的關聯公司、關聯人員為被害人償還“借款”,繼而與被害人簽訂金額更大的虛高“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通過這種“轉單平賬”“以貸還貸”的方式不斷壘高“債務”。
5、軟硬兼施“索債”。在被害人未償還虛高“借款”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采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關系人索取“債務”。
去年9月26日,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以穆嘉為首的全國首例“套路貸”涉黑案件,該犯罪組織就是以民間借貸為名,行“套路貸”之實。
當時檢方指控,2015年起穆嘉糾集20多人,先后非法成立萬融泓泰等多家小額貸款公司,以這些公司為外衣,逐漸形成以穆嘉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多位被告人相互勾結,通過“肆意認定違約”等方式,使用暴力強立債權、強行索債,大肆實施搶劫、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涉案金額2300多萬元。
事實上,作為一種新型犯罪活動,“套路貸”的方法及步驟在實踐中并不限于以上五大類。簽空白合同也是一種手段,嫌疑人拿出一沓厚厚的空白合同讓受害人簽字,由于合同內容太多且急于用錢,多數受害人不會仔細閱讀。嫌疑人隨后在合同上隨意添加內容,包括出借人、借款時間、利息額度。
“套路貸”對象涉老年人未成年,將被從重處罰
關于定罪問題,今天發布的《意見》也予以明確,實施“套路貸”過程中:
未采用明顯的暴力或者威脅手段,其行為特征從整體上表現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財物的,一般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多種手段并用,構成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虛假訴訟、尋釁滋事、強迫交 易、搶劫、綁架等多種犯罪的,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區分不同情況,依照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數罪并罰或者擇一重處。
《意見》特別指出,
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為對象實施“套路貸”,或者因實施“套路貸”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關系人自殺、死亡、精神失常、為償還債務”而實施犯罪活動的,除刑法、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外,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在堅持依法從嚴懲處的同時,對于認罪認罰、積極退贓、真誠悔罪或者具有其他法 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的被告人,可以依法從寬處罰。
公開資料顯示,“套路貸”現象盛行下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及在校學生成為犯罪組織重點行騙的對象,目標以“一老一少”為主。
今年2月26日,公安部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全國公安機關在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打擊“套路貸”新型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情況。截至當時,全國公安機關共打掉“套路貸”團伙1664個,共破獲詐騙、敲詐勒索、虛假訴訟等案件21624起,抓獲犯罪嫌疑人16349名,查獲涉案資產35.3億余元。
其中打掉一個主要侵害對象為在校大學生的特大“套路貸”黑惡團伙,抓獲涉案人員129人,受害人達1.8萬余人,95%以上為在校大學生。
事例表明,多名大學生身陷“套路貸”陷阱,致使重度抑郁、退學、離家出走甚至跳樓自殺。
《意見》特別指出,
大學生王某曾在“齊魯私貸”公司實際借款10000元,被要求還款16000元,每半月還款8000元,分兩次還清,結果被要求“借一押一”,按第二次應還款日期打借條32000元,每次逾期按32000元催收。王某因第一次還款逾期被“齊魯私貸”人員限制人身自由,其間被八名嫌疑人輪番毆打,最終被致輕傷。大學生喬某也因還不上“齊魯私貸”的借款,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40余小時。
不法分子利用老人分辨能力差的弱點,以投資理財高額收益為誘惑,誘騙老人簽訂房產抵押借款合同,隨后肆意認定老人違約,達到非法侵占老人房產的目的。
某法院去年審結的一起涉“套路貸”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顯示,原告老王被人忽悠投資,但苦于手中沒錢。實施“套路貸”的主角稱,可借錢給他。結果為了200萬元,老王以極低的價格將房屋出售。最后不僅200萬元投資款打了水漂,對方更是帶人強行上門收房,直到此時老王才恍然大悟。
《意見》亦指出,對于“套路貸”犯罪分子,應當根據其所觸犯的具體罪名,依法加大財產刑適用力度,還可以依法禁止從事相關職業。
與此同時,三人以上為實施“套路貸”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應當認定為犯罪集團。
公安機關應立即受理“套路貸”舉報
《意見》還要求依法確定“套路貸”刑事案件管轄。
“套路貸”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機關偵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意見》表示,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
“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為實施“套路貸”所設立的公司所在地、“借貸”協議或 相關協議簽訂地、非法討債行為實施地、為實施“套路貸”而進行訴訟、仲裁、 公證的受案法院、仲裁委員會、公證機構所在地,以及“套路貸”行為的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
“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違法所得財物的支付地、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等。
《意見》指出,除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機關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套路貸”犯罪案件,都應當立即受理,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的,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處理。
黑惡勢力實施的“套路貸”犯罪案件,由偵辦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或者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的公安機關進行偵查。
女大學生貸3000元,1年后漲到69萬
通過手機廣告推送,李媛媛找到一個名為“某公司”的線上貸款平臺,業務員陳某也主動加了她的微信。很快,第一筆數額為3000元的貸款順利下放。
此后,這樣的“轉讓”在55家公司一再上演,而原本3000元貸款,也像雪球一樣越滾越大。從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15個月里,增長到69萬元。
接到報案后,蘭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反電信網絡詐騙偵查大隊迅速展開調查,走訪全國多個地市,并一舉打掉位于合肥、天津的2家貸款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