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資產處置的法律依據?
發布時間:2026-10-06 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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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互聯網
| 很多債務人可能會有疑問,自己欠的是銀行的錢,合同是跟銀行簽的,銀行憑什么把自己的貸款轉讓給這些資產管理公司呢?這里面有什么法律和政策依據嗎?實際上確實是有的。 2000年1月11日,國務院發布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這個條例對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業務范圍,資金來源,公司治理,財稅政策等方面做出了規定。其中第十一條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按照國務院確定的范圍和額度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超出確定的范圍或者額度收購的需經國務院專項審批。 2012年1月8日,財政部發布了《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明確了四大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作為市場主體,除此之外還有省級政府設立或授權的一家資產管理公司。 2013年11月28日,銀監會發布了《中國銀監會關于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資質認可條件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文件鼓勵設立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并明確指出鼓勵民營參股,每個省份原則上只設立一家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且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 目前我國不良資產的處置體系基本上形成了以四大國有資產管理公司為主體,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為輔助的格局,這些資產管理公司作為一級市場,他們主要負責收購銀行的不良資產,收購的不良資產當中有一部分資產管理公司會自己進行處置,比如通過債轉股的方式入股到債務企業當中;還有的是直接通過二級市場轉賣給其他投資者,這些投資者當中包括一些中小投資人,資產管理公司之間相互轉,還有一些銀行也會參與到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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