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盈余公積金如何轉增資本
任意盈余公積金如何轉增資本
1。根據財政部《關于〈公司法〉施行后有關企業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6〕67號)的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按照《公司法》組建的企業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進行利潤分配,不再提取公益金。同時,為了保持企業間財務政策的一致性,國有企業以及其他企業一并停止實行公益金制度。企業對2005年12月31日的公益金結余,轉作盈余公積金管理使用。公益金赤字,依次以盈余公積金、資本公積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彌補,仍有赤字的,結轉未分配利潤賬戶,用以后年度實現的稅后利潤彌補。
企業停止實行公益金制度以后,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經董事會確定繼續提取的,應當明確用途、使用條件和程序,作為負債管理。
因此,比照原公益金使用后應轉入“任意盈余公積金”的規定,在2005年12月31日前法定公益金貸方余額,可轉入“任意盈余公積金”,編制會計分錄:
借:盈余公積——法定公益金貸: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金。
2。一般盈余公積分為兩種:一是法定盈余公積。上市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積按照稅后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累計額已達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二是任意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主要是上市公司按照股東大會的決議提取。法定盈余公積和任意盈余公積的區別就在于其各自計提的依據不同。前者以國家的法律或行政規章為依據提取,后者則由公司自行決定提取。
公司提取盈余公積(包括法定盈余公積和任意盈余公積)主要可以用于以下兩個方面:
(1)用于彌補虧損。公司發生虧損時,應由公司自行彌補。彌補虧損的渠道主要有三條:一是用以后年度稅前利潤彌補。按照現行制度規定,公司發生虧損時,可以用以后5年內實現的稅前利潤彌補,即稅前利潤彌補虧損的期間為5年。二是用以后年度稅后利潤彌補。公司發生的虧損經過5年未彌補足額的,未彌補虧損應用所得稅后的利潤彌補。三是以盈余公積彌補虧損。公司以提取的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時,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議,并經股東大會批準。
(2)轉增資本,即所謂的“送紅股”。公司將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批準。在實際將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要按股東原有持股比例結轉。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轉增后留存的盈余公積的數額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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