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不動產計稅依據是?
銷售不動產計稅依據是?
1、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2、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其營業額比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確定.對個人無償贈送不動產的行為,應視同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
3、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
納稅人銷售不動產價格明顯偏低而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下列順序核定其營業額:
(1)按納稅人當月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者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2)按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者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計稅價格:
計稅價格=營業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pide;(1-營業稅稅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稅務機關確定.
4、根據財稅(2003)16號文件規定:
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5、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并入營業額中征收營業稅.
6、以"還本"方式銷售建筑物,是指商品房經營者在銷售建筑物時許諾若干年后可將房屋價款歸還購房者,這是經營者為了加快資金周轉而采取的一種促銷手段.對以"還本"方式銷售建筑物的行為,應按向購買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征收營業稅,不得減除所謂"還本"支出.
1、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2、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其營業額比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確定.對個人無償贈送不動產的行為,應視同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
3、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
納稅人銷售不動產價格明顯偏低而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下列順序核定其營業額:
(1)按納稅人當月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者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2)按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者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計稅價格:
計稅價格=營業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pide;(1-營業稅稅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稅務機關確定.
4、根據財稅(2003)16號文件規定:
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5、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并入營業額中征收營業稅.
6、以"還本"方式銷售建筑物,是指商品房經營者在銷售建筑物時許諾若干年后可將房屋價款歸還購房
者,這是經營者為了加快資金周轉而采取的一種促銷手段.對以"還本"方式銷售建筑物的行為,應按向購買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征收營業稅,不得減除所謂"還本"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