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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到底是借出還是借入?那“貸”呢?

“張三某年某月某日借李四1萬元,......”

時不時會有這類私人借貸糾紛鬧上法庭,卻因借條文字內容表述存在歧義而導致債權人無法維護自身權益,甚至被倒打一耙。

張三到底是借出方還是借入方?似乎都行。如果當時是現金借貸,則債務人耍起賴來不認賬也著實令人無奈。

今天談談“借”和“貸”,嘗試理順一下里面的邏輯細節。

如圖,在網上搜索“借”的字義,可知借本身就包含了借入或借出兩種完全相反的意思,這也是一些借條存在歧義并引發糾紛的根源。

那“貸”字呢?搜索“貸”的字義,可知貸也同樣包含了借入或借出的意思。

所以某種程度上借與貸都是中性詞,延伸開去借款和貸款也應為中性詞。

A君向B君借款1萬元:可以是A君借出1萬元,也可以是A君借入1萬元。

A君向B君貸款1萬元:可以是A君貸出1萬元,也可以是A君貸入1萬元。

既然貸款是中性的,那為什么涉及銀行的貸款,我們卻總默認銀行是貸出方呢?

如,“A君向銀行貸款100萬元”和“銀行向A君貸款100萬元”兩個句子的主體和對象位置相反,但表達的卻是同一意思:銀行貸出100萬元給A君。

這可能是因為我們約定俗成了銀行與個人之間的借貸關系只有銀行借錢給個人,而沒有個人借錢給銀行的說法。

實則個人借錢給銀行的情況是普遍存在的,但銀行把它們叫做“納儲”,不叫借貸,甚至賬戶存款金額太少時,銀行還會收取管理費,可見銀行并不把納儲作為純粹的借貸行為,借入這個方向被“納儲”堵死后,涉及銀行與個人之間的借貸關系,自然只剩銀行貸出這唯一方向了。

所以A君向B君貸款5萬元,可能會有歧義,但A君向銀行貸款5萬元,就毫無異議。

正因為銀行已經明確方向,所以“向”對它而言沒有歧義,而民間借貸特別是個人和個人之間的借貸,就不能只憑“向”字了。

借款既可以是借入也可以借出,貸款亦然,但我們經濟活動中經常發生借貸關系,述之于文字形式——合同時,借款人應該是一個規范的定向的詞語,而不能再是中性的了,不然這份借貸合同里的借款人代表借入方,那份合同的借款人又代表借出方,豈不是亂了套?

秩序是經濟社會健康持續發展的其中一個非常關鍵的因素,而秩序源自共識,所以社會達成了共識:把借款人規范固定為借入方,貸款人規范固定為借出方。

那為什么一開始不把借款人固定為借出方,而貸款人規定為借入方呢?

定義權和話語權的力量確實磅礴,但往往也要遵循一定的底層邏輯才能被廣為接受和認可。

所以目前達成社會共識的借款人、貸款人含義應該有一定依據,如:

前面說到“借”“貸”兩字詞義相同,都有借入或借出的意思,但相對于“借”,“貸”至少多了一層含義——利息。

借款不一定代表要收利息,因為借本身對應的是還,而不是一門生意,如A君把摩托車借給B君用一趟,一般不收錢,如果收錢,便是一門生意,叫租車了。

而貸款已經默認要收取利息,默認是一門生意,這門生意的受益方是貸出方,一般受益者往往是行為的主動發起者,所以貸款這個行為拋開其他干擾因素,傾向于自帶借出屬性,于是貸款人被固定為借出方。

既然貸款傾向于“出”的屬性,那么借款便自然填補“入”的空白,再加上如果不收取利息的話,借款的受益者反而是借入方,所以借入方往往是行為的主動發起者,于是借款人被固定為借入方。

借款人也叫借款方,但為了和會計記賬中的借方區分開來,一些借貸合同以借款人和貸款人的方式表述,這里的“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含義也就等同于“方”了。

會計借貸記賬法中的借方或者貸方只代表方向——增加或減少,而且會在不同類目代表相反的方向。

2

貸方

貸方指的是對于負債、收入類賬戶以及所有者權益(比如應付款,主營業務收入,實際收入資本,以及本年利潤和長短期借款等),“貸”就是加;

對于資產類、費用類賬戶(比如現金,銀行存款,固定資產,材料管理費用,應收款以及主營業務成本等),“貸”就是減。

為什么搞這么復雜呢?過程的復雜往往是為了結果的不復雜。

這種記賬方式有利于借貸平衡,方便會計業務的運作和檢驗,因為會計借貸記賬法的定式就是“有借必有貸,借貸必相等”。

這里的“借”“貸”只代表增、減,跟借款、貸款沒有半毛錢關系。

1.產生私人借貸關系時,特別是手寫借條時,要注意加入指向性字眼,明晰明確借貸雙方關系。

加入“出”“給”“入”“從”等字眼,不要只用中性的“向”,如:

A君向B君借出1萬元?!?/p>

A君借款1萬元給B君。√

A君向B君借入1萬元。√

A君從B君處借款1萬元?!?/p>

A君向B君借款1萬元?!?/p>

A君借B君1萬元×

2.借款和借款人的顯著區別。借款人可以代表方向,借款不一定行。

貸款和貸款人同理。

3.借方和借款人的區別,前者是會計術語,只純粹代表增加或減少,不存在借貸關系;后者代表了借入方向的借貸關系。

貸方和貸款人同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