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小型商貿企業)適用哪個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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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合伙公司制企業的優缺點個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小型商貿企業)適用哪個會計制度一、個人合伙公司制企業的優缺點1、從個人公司的制度設置上看,“個人公司”組織結構簡單,既不存在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只有一個股東,所有者與經營者合一,也不存在代理成本,更不存在所有者與經營者目標函數的差異,決策迅速靈活,能夠應付復雜多變的市場需求。其具有內部結構簡單等無法被取代的優點。
2、“個人公司”中只有一個股東,所有者與經營者集于一身,不可能設立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投資者有絕對的權威,在公司內部不存在對其行為的有效約束,缺乏機構之間的制衡。
3、(2)股東權利缺乏約束帶來的系列弊病
4、因為個人公司特殊的股東構成,股東權利缺乏相對嚴格的約束與限制,一人股東可以“為所欲為”地混同公司財產和股東財產,將公司財產用作私用,給自己支付巨額報酬。
二、個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小型商貿企業)適用哪個會計制度一、個人獨資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一)個人獨資企業1、個人獨資企業納稅方式有兩種:(1)核定征收;(2)查帳征收。關鍵是利用好相關優惠政策,達到免稅和減稅的效果。2、個人獨資企業也就是媒體通常說的“一元錢當老板”的企業,由個人全資擁有,投資人對企業任何事務具有絕對決策權。它不是法人,需要承擔無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和“公司”字樣。這就提醒投資人,雖然個人獨資企業設立起來不難,但所負的經營責任重大。如果企業出現經營不善,資不抵債,那么后果就不僅僅是企業破產,可能還會導致家庭“破財”。這就要求投資人作好充分準備,把握市場規律,防范風險,慎重經營。3、優勢:(1)注冊手續簡單、費用低。個人獨資企業的注冊手續簡單,獲取相關的注冊文件比較容易,費用比較低。(2)決策自由。企業所有事務由投資人說了算,不用開會研究,也不用向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做出說明,所謂“船小好調頭”,老板可以根據市場變化情況隨時調整經營方向。(3)稅收負擔較輕。由于企業為個人所有,企業所得即個人所得,因此只征收企業所得稅而免征個人所得稅。(4)注冊資金隨意。《個人獨資企業法》對注冊資金沒有規定,極端的說法就是一元錢可以當老板。4、劣勢:(1)信貸信譽低,融資困難。由于注冊資金少,企業抗風險能力差,不容易取得銀行信貸,同時面向個人的信貸也不容易。(2)無限責任。一旦經營虧損,除了企業本身的財產要清償債務外,個人財產也不能幸免,加大了投資風險。(3)缺乏財務和企業管理。這是個人獨資企業的一個大問題。(二)有限責任公司1、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承擔為有限責任制。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是兩個股東以上五十人以下,也可以是一人制有限責任公司。當然這里的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公司的納稅方式有兩種:(1)核定征收;(2)查帳征收。2、一人制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方便,由于是自己出資自己設立,不需要尋找其他合作伙伴,不用擔心合作問題,想設立時隨時設立,注冊資本要求人民幣十萬元以上(必須是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其次,管理方便,管理成本低。因為只有一個股東,公司的事務股東一人決定即可,不像其他公司那樣要有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節約了成本。它容易被股東個人完全控制,將公司財產充作私用,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法律對一人公司作了特殊的規定,以嚴格規制。自然人設立一人公司數量有限制。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公司,當然這只是對自然人而言,對法人設立一人公司的家數則不受限制。此外,自然人設立的一人公司不能再對外投資設立新的一人公司。一人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且必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這是對一人公司的硬性規定。3、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少人民幣三萬元以上,可以分期繳納。有限責任公司要設立股東會,可以根據其自己的經營模式來決定是否要設立董事會、監事會。公司運營情況策略由公司股東會決定,股東會為公司最高決定權力機構。股東會成員由公司股東組織。一般公司成立的第一年年終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必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在以后公司年審就不需再出具審計報告(有關政府部門另行規定的除外,最終以政策為準)。二、還有就是我們注冊成公司需要報哪些稅,國稅地稅?1、涉及的稅金: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印花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所得稅等。2、除了增值稅、所得稅屬于向國稅繳納的稅金,其他都是向地稅繳納的稅金。三、帳要建哪些科目呢?1、建賬:要建立總賬、明細賬、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2、可以根據單位實際需要,按照新會計準則設置科目。新會計準則會計科目表序號會計科目編號會計科目名稱一、資產類二、負債類三、共同類四、所有者權益類五、成本類六、損益類###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的特征(1)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是一個自然人。該自然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2)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歸投資人個人所有。這里的企業財產不僅包括企業成立時投資人投入的初始財產,而且包括企業存續期間積累的財產。投資人是個人獨資企業財產的唯一合法所有者。(3)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是個人獨資企業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說,當投資人申報登記的出資不足以清償個人獨資企業經營所負的債務時,投資人就必須以其個人財產甚至是家庭財產來清償債務。(4)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盡管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起字號,并可對外以企業只是自然人進行商業活動的一種特殊形態,屬于自然人企業范疇。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的區別(1)出資人不同。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只能是一個自然人;個體工商戶既可以由一個自然人出資設立,也可以由家庭共同出資設立。(2)承擔責任的財產范圍不同。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在一般情況下僅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只是在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而根據民法通則第29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如屬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則以家庭財產承擔。(3)適用的法律不同。個人獨資企業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設立,個體工商戶依照《民法通則》、《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設立。(4)法律地位不同。個人獨資企業是經營實體,是一種企業組織形態;個體工商戶則不采用企業形式。區分二者的關鍵在于是否進行了獨資企業登記,并領取獨資企業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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