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022年浙江省最低工資標準
2018年浙江省最低工資標準
浙江省最低月工資標準自12月1日起調整為2010元、1800元、1660元、1500元四檔。其中杭州、寧波、溫州第一檔最低工資標準為2010元,紹興、湖州嘉興、金華、臺州、舟山第二檔最低工資標準為1800元,衢州和麗水最低工資標準為1660元。值得注意的是,舟山GDP不敵衢州,最低工資卻比衢州多出140元。舟山和衢州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為1800元和1660元。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浙政發〔2017〕43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最低工資規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省政府決定:從2017年12月1日起,將我省最低月工資標準調整為2010 元、1800元、1660元、1500元四檔,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調整為18.4元、16.5 元、15元、13.6元四檔。
請各市根據所轄縣(市、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選擇確定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予以公布,并報省人力社保廳備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2017年11月1日
浙江省各市最低工資標準表
杭州市:
杭州市其中上城區,下城區,江干區,拱墅區,西湖區,濱江區,余杭區,蕭山區,富陽區為第一檔2010元。臨安,桐廬,建德,淳安為第三檔1660元。
寧波市:
寧波市其中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鎮海區,北侖區,鄞州區為第一檔2010元。慈溪市,余姚市,寧波杭州灣新區為第二檔1800元。象山縣,奉化區,寧海縣為第三檔1660元。
溫州市:
溫州市其中鹿城區,龍灣區,甌海區,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為第一檔2010元。樂清市,瑞安市為第二檔1800元。永嘉縣,平陽縣,蒼南縣,文成縣,泰順縣,洞頭縣為第三檔1660元。
金華市:
金華市其中義烏市,東陽市,婺城區,金東區,永康市為第二檔1800元。蘭西縣,浦江縣,武義縣為第三檔1660元。磐安縣為第四檔1500元。
臺州市:
臺州市其中椒江區,黃巖區,路橋區,臨海市,溫嶺市,玉環縣為第二檔1800元。仙居縣,天臺縣,三門縣為第三檔1660元。
湖州市:
湖州市其中城區,南潯區,菱湖區為第二檔1800元。德清市,安吉縣,長興縣為第三檔1660元。
嘉興市:
嘉興市其中秀城區,秀洲區,平湖市,海寧市,桐鄉市,海鹽縣,嘉善縣為第二檔1800元。
紹興市:
紹興市的越城區,諸暨市,嵊州市,上虞市,新昌縣,紹興縣均為第二檔1800元。
衢州市:
衢州市和各縣為第三檔1660元。
麗水市:
麗水市其中市本級,蓮都區,青田縣,縉云縣為第三檔1660元。龍泉市,云和縣,景寧縣,松陽縣,遂昌縣,慶元縣為第四檔1500元。
舟山市:
舟山市原均為第三檔1660元,于2017年11月28日舟政發〔2017〕62號令通知,將舟山市最低月工資標準調整為1800元。舟山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為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浙政發〔2017〕4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市政府決定從2017年12月1日起,將我市最低月工資標準調整為18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調整為16.5元。
最低工資標準是否包含社保?
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支付的月工資不能低于月最低工資標準。需要說明的是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含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應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另外,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下的崗位津貼,伙食補貼、上下班交通補貼、住房補貼也不作為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即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勞動者個人和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問題解答
一、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怎么維權?【答】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若低于,可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補足。拒不補足的,可向勞動保障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法律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用人單位放假或停工,勞動者能否解除?【答】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給勞動者放假,或停工反省,期間只給基本生活費或不發工資。該行為構成《勞動合同法》第38條(1)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律師提醒大家,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給勞動者放假,或停工反省的行為不合法。
三、基本工資和最低工資有什么區別?【答】最低工資是國家規定的基本生活保障,最低的工資。基本工資高過最低工資。基本工資就是單位為職工每月應發工資定的基數工資,即每月應發工資。最低工資是指低于企業和事業單位的一種工資,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和失業保險人的生活,當地政府用行政手段制定的工資發放標準,不管企業如何困難,企業發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