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業取得政府補助的稅務處理
財政部于2011年10月18日制定并發布了《》(財會〔2011〕17號),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業范圍內施行,鼓勵小企業提前執行。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微型企業標準的企業參照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財政部2004年發布的《小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4〕2號)同時廢止。《小企業會計準則》施行后,小企業政府補助在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上有了新的規定。
會計處理
政府補助,指小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含政府作為小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小企業會計準則》要求政府補助的核算通過“其他應收款”、“營業外收入”和“遞延收益”科目核算。“遞延收益”科目就是專為核算不能一次而應分期計入當期損益的政府補助而設置的。計入當期損益的政府補助直接記入“營業外收入”科目;與資產相關或與以后期間收益相關的,先記入“遞延收益”科目,然后分期記入“營業外收入”科目。
(一)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
小企業收到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相關資產的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營業外收入。
例1,A企業2013年1月5日收到當地政府撥付63萬元財政撥款,要求用于購買科研設備1臺。2013年1月31日,A企業購入科研設備(假設不需要安裝),實際成本63萬元。假定該設備使用壽命為10年,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不考慮殘值。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1)1月5日收到財政撥款
借:銀行存款 630000
貸:遞延收益 630000.
(2)1月31日購買設備
借:固定資產 630000
貸:銀行存款 630000.
(3)2月計提折舊
借:研發支出 5250
貸:累計折舊 5250.
(4) 2月分攤遞延收益
借:遞延收益 5250
貸:營業外收入 5250.
(5)月末結轉研發費用
借:管理費用 5250
貸:研發支出 5250.
2013年3月~12月計提折舊、分攤遞延收益、結轉研發費用會計分錄同上。
(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小企業收到的政府補助,用于補償本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費用或虧損的,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確認相關費用或發生虧損的期間計入營業外收入;用于補償本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虧損的,直接計入營業外收入。
例2,B企業于2013年1月收到政府撥付的扶持企業發展專項資金1000萬元,用于扶持企業3年內的生產經營發展,補償各項費用支出。假若B企業在2013年~2015年發生的費用支出分別為300萬元、400萬元和500萬元。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1)2013年收到扶持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借:銀行存款 10000000
貸:遞延收益 10000000.
(2)2013年按發生的費用支出,計入當期損益
借:遞延收益 3000000
貸:營業外收入 3000000.
(3)2014年按發生的費用支出,計入當期損益
借:遞延收益 4000000
貸:營業外收入 4000000.
(4)2015年因發生費用支出大于遞延收益余額,故按遞延收益余額計入當期損益
借:遞延收益 3000000
貸:營業外收入 3000000.
稅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財政撥款為不征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財政撥款,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財稅〔2008〕151號)對有關所得稅政策進行了明確,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財稅〔2011〕7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因此,A企業取得當地政府財政撥款和B企業收到政府撥付的扶持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只要符合財稅〔2011〕70號文件規定條件的,應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已在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折舊、攤銷額,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例1管理費用中的研發費用,2013年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5250×11=57750(元)。由于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如果例2中2013年按遞延收益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00萬元,那么在2013年、2014年和2015年應分別調減應納稅所得額300萬元、400萬元和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