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進項抵扣稅法規定從什么時候開始
發布時間:2026-10-18 20:06:52
?
閱讀量:44次
?
來源:互聯網
固定資產進項抵扣稅法規定從什么時候開始
(一)修訂前的增值稅條例規定,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為減輕企業負擔,實現增值稅轉型,修訂后的增值稅條例刪除了有關不得抵扣購進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規定,允許納稅人抵扣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根據財稅[2008]170號通知第三條規定:東北老工業基地、中部六省老工業基地城市、內蒙古自治區東部地區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后發生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再采取退稅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發生的待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期末余額,應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轉入 "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三)根據財稅[2008]170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以下簡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進項稅額應當記入"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小編針對【固定資產進項抵扣稅法規定從什么時候開始】這個問題進行的解答,希望對您幫助,如果想了解學習更多會計實操、稅收實務問題,可以關注“本站”公眾號,進入會計實務交流群,免費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