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政策
年終關賬 · 專題五
如何正確享受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說實話,筆者第一次看這個問題的時候沒看明白,明明每一個漢字都認識,但放在一起就是沒看懂到底在說什么:年度利潤不高跟一次性折舊是什么關系?今年沒有一次性折舊為什么要等到明年按月折舊???
這都快到年終關賬的階段了,連一個簡單的問題都沒看明白,還怎么去指導別人這其中所涉及的稅務風險呢???筆者先懷疑了一下自己的專業能力,又質疑了一遍自己的語文水平,再讀了三遍這段話,終于看懂了。。。
為什么筆者一開始沒看懂這個問題?
咱先從一個會計的視角出發:
既然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規定了“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那么如果該企業的設備是在2020年1~11月購買,則2020年度就應該至少有1個月的折舊額,該折舊額會影響年度利潤總額
例如:
11月購買設備價值100萬元,按5年計提折舊,假設殘值為0
則12月該設備的折舊額應該 = 100÷5÷12 = 1.67萬元
但如果該設備是12月購買的,則應該從2021年1月開始計提折舊,購買該設備并不影響2020年度的利潤總額。
那咨詢者為何會提到“一次性分攤”呢?
這就該從稅務的角度出發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
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以下簡稱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區分出了咨詢者這段話中關于會計與稅務處理的差異,筆者這才明白咨詢者到底在問什么:公司2020年年度利潤不高,所購買的設備沒有享受稅務上的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明年是否就不能享受該政策而是要按照會計準則進行按月計提折舊了?
對于該問題,讓我們繼續學習《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
二、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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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從稅務的角度,可以區分如下3種情況進行稅務處理:
1. 企業在2020年度1~11月期間購買了該設備,并在當年投入了使用,則企業可以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年度是2020年度;
2. 企業在2020年度12月購買了該設備,并在當月投入了使用,則企業可以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年度是2021年度;
3. 企業在2020年度隨便哪個月購買了該設備,但2020年度沒有投入使用,老板有錢就任性,就是想買臺設備放那當擺設,不行么?(⊙o⊙)… 行,但該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允許固定資產扣除的前提是“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如果您買設備的目的純屬為了享受該政策,那您至少也該“投入使用”才行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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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到這里,善于思考的小伙伴可能會問:既然企業當年沒有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是否可以在第二年設備投入使用后再享受呢?
對此,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文同樣給出了解答:
四、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核算需要,可自行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未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變更。
可見,如果貴企業在可以選擇卻未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時,以后年度再想要享受就只能“追悔莫及”了,畢竟老話都說了:錯過這個村就沒這個店了。。。
現在,善于思考的小伙伴又該問了:如果我們企業今年購買并使用的設備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按月計提折舊了,報稅時又享受了稅務上規定的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那這賬該怎么做呢?
追隨了我們前四個專題的小伙伴們都知道,專題五的內容與折舊、攤銷類的稅前扣除相關,而我們上述的案例便是關于折舊稅前扣除的一個典型案例。
在會計上,我們說“折舊”對應的是固定資產,說“攤銷”對應的則是無形資產。關于會計準則對固定資產的折舊規定,我們已經在上文提到了,這里我們補充一下有關無形資產的攤銷規定: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無形 資產》等8項準則的通知》(財會[2001]7號)
無形資產的成本,應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
如果預計使用年限超過了相關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按如下原則確定:
(1)合同規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受益年限;
(2)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有效年限;
(3)合同規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受益年限與有效年限兩者之中較短者。
如果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沒有規定有效年限,攤銷年限不應超過10年。
在稅法上,有關無形資產的政策規定如下:
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
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準予扣除。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9年4月23日修訂)第六十七條
與固定資產相關的稅務政策除了上述的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外,還有: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
(一)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9年4月23日修訂)第九十八條
在此,我們做一個小小的:
1. 一般情況下,固定資產的折舊、無形資產的攤銷都是按月計提的,稅務與會計的規定不存在差異,也不會涉及納稅調整;
2. 特殊情況下,固定資產可以享受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如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加速折舊政策,此時會計上仍采用按月計提折舊方式做賬,存在納稅調整。
q:
回到我們剛剛的問題,這納稅調整的賬該怎么做呢?在此我們對上文的例題做一個拓展:
企業11月購買生產設備一臺,價值100萬元并于當月投入使用,按5年計提折舊,假設殘值為0,則會計上12月該設備的應計提的折舊額 = 100÷5÷12 = 1.67萬元;在稅法上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將100萬元全部進行稅前扣除。該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假設當年該企業不考慮折舊之前的利潤總額為201.67萬元。
企業當年以及在以后年度應該如何進行納稅調整?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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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末提醒: ]
企業第一年享受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政策后,千萬別忘記在以后年度要進行納稅調增,否則被稅務稽查查到少繳稅后,除了補交原本應繳的稅款外,還有每日萬分之五的稅收滯納金和罰款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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