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
編者按:稅收征管中一般分為查帳征收和核定征收兩種形式。相比較于查賬征收,核定征收是為了提高征管效率,采取的一種簡化的形式,通常又分為定額和定率二種。對于不符合查賬征收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采用的是定期定額征收的方式納稅,本文以一則稅務工作人員***、受賄案解讀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和查賬征稅規定的差異,以及近期部分稅局終止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新規企業的影響。
一、案例引入
新富都大酒店于2009年1月開業,系個體工商戶;自由城大酒店于2012年10月開業,系個人獨資企業,林某甲是以上兩家酒店的出資者及實際經營者,均由臺城地稅分局進行管轄。經臺城地稅分局審核,新富都大酒店納稅方式為定期定額(定額加*****),新富都大酒店2009年3月至2013年12月繳納稅款合計1873912.36元;自由城大酒店納稅方式為定期定額,自由城大酒店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繳納稅款合計930154.11元。
2014年5月23日,臺山市人民檢察院以臺檢公訴刑訴(2014)194號***書指控被告人肖某犯***不征、少征稅款罪和受賄罪。指控肖某在任臺山市地方稅務局臺城稅務分局小稅源管理組組長期間,與臺城稅務分局局長雷某(另案處理)合謀,經與臺山市臺城新富都大酒店及臺山市臺城自由城大酒店老板林某甲(另案處理)共同商量,由林某甲每月送給肖某和雷某5000元作為好處費,為林某甲經營的上述兩家酒店在納稅方面提供幫助。2009年至2013年期間,臺城稅務分局在辦理上述兩家酒店納稅登記和定額核定的過程中,肖某和雷某明知該兩家酒店依法應采取查賬方式征收稅款,不適用定額稅加*****稅的征收方式,仍違反稅收管理法規的規定,適用定額稅加*****稅的征收方式并按明顯偏低的營業額定額征收稅款,經查,2009年至2013年期間,新富都大酒店少繳稅款13275766.98元,自由城大酒店少繳稅款1630863.48元,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14906630.46元。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肖某無視國家法律,身為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少征應征稅款,造成國家稅收特別重大損失,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四條、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不征、少征稅款罪和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臺山市人民法院采納了檢察院的指控,于2015年3月16日判決肖某犯***不征、少征稅款罪,判處***五年九個月;犯受賄罪,判處***十年三個月,并處沒收財產6萬元;決定執行***十二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6萬元,上繳國庫。宣判后,被告人肖某不服,提出上訴。2015年6月29日,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法院判決。
二、定期定額征稅制度的立法目的以及相關規定
從檢察院的指控和法院的判決,本案的核心焦點在于肖某、雷某等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受人他人財務,將按照稅收管理規定應采取查賬征收的方式征收稅款的企業確定為定期定額征稅,致使國家稅款遭受重大損失。也就說利用征稅方式不同造成的稅負差異成為部分稅務工作人員尋租的工具。從立法目的上來說,定期定額制度是從稅負公平、穩定保稅收入和有利于征管的角度出發,主要針對經營相對分散、經營性質和經營規模變動大、經營情況難以掌握的個體工商戶,2007年實施的《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將此適用范圍擴大到了個人獨資企業(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稅款征收管理比照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執行),2018年6月15日,國稅總局對該管理辦法進一步進行了修改。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適用定期定額征稅的具體要求如下:
(一)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建賬的要求
《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復式賬:(1)注冊資金在20萬元以上的。(2)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4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6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80000元以上的。(3)省稅務機關確定應設置復式賬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簡易賬,并積極創造條件設置復式賬:(1)注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2)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15000元至40000元;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30000元至60000元;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3)省稅務機關確定應當設置簡易賬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規定,達不到上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
(二)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納稅方式的規定
《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稅務機關對建賬戶采用查賬征收方式征收稅款。建賬初期,也可以采用查賬征收與定期定額征收相結合的方式征收稅款。第十五條規定,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設置賬簿的個體工商戶,具有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六項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下同)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定期定額戶)的稅收征收管理。第二十五條,個人獨資企業的稅款征收管理比照本辦法執行。
(三)定額執行期限和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的程序要求
《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定額執行期的具體期限由省稅務機關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定額執行期是指稅務機關核定后執行的第一個納稅期至最后一個納稅期。
第七條規定,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程序是:(1)自行申報。定期定額戶要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填寫有關申報文書。申報內容應包括經營行業、營業面積、雇傭人數和每月經營額、所得額以及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申報項目。(2)核定定額。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定期定額戶自行申報情況,參考典型調查結果,采取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額,并計算應納稅額。(3)定額公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核定定額的初步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五個工作日。公示地點、范圍、形式應當按照便于定期定額戶及社會各界了解、監督的原則,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4)上級核準。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公示意見結果修改定額,并將核定情況報經縣以上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填制《核定定額通知書》。(5)下達定額。將《核定定額通知書》送達定期定額戶執行。(6)公布定額。主管稅務機關將最終確定的定額和應納稅額情況在原公示范圍內進行公布。
三、征管實踐中定期定額征稅存在的問題
對不符合建賬要求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適用定期定額征稅辦法除簡化征收程序、降低征納成本、保障國家稅收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外,稅收征管實踐中定期定額征收存在定額核定程序流于形式,核定的定額未能反映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的實際納稅能力,甚至對于有完善的財務制度、建賬的個體戶應適用查賬征收的也采用定期定額征稅,造成國家稅源的損失,一定程度上也滋生了稅收腐敗。
本文引入的案例就是以上問題的集中體現,肖某、雷某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企業主好處費,將本應采取查賬方式征收稅款的酒店,適用定額稅加*****稅的征收方式并按明顯偏低的營業額定額征收稅款,最終鋃鐺入獄。
四、近期部分稅局對個體工商戶征管的新規動態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稅收環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部分稅務部門規章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規定對《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和《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改。2018年11月30日,北京市海淀區稅務局、房山區稅務局等北京多個區稅務局發布公告,規定除由集貿市場代征稅款的個體工商戶外,自2019年1月1日起終止定期定額征收方式。
也就是說對于大部分個體工商戶來說要適用查賬征稅,由此引發網上熱議。12月7日,北京市稅務部門對以上通知內容進行了說明,“自明年起終止定期定額征收方式”是對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相關規定應設置賬簿的個體工商戶實行查賬征收方式,不符合設置賬簿標準的仍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
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是否終止定期定額征稅方式改為查賬征稅,我們認為應從法律規定出發,是否滿足《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符合建賬要求的企業必須根據規定建賬或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不滿足建賬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按照稅法的規定應繼續采用定期定額征稅方式,但稅局應按照法定程序核定定額,稅務機關停止定期定額戶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應當書面通知定期定額戶。定期定額戶對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有爭議的,可以提出重新核定定額,也可以通過復議、行政訴訟的救濟途徑進行權益的維護。對于個體工商戶主,要嚴格按照稅法規定申報納稅,避免為了少繳稅款作出如本案中林某甲的犯罪行為。